2022年11月4日,陇东报二版刊发《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近日,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2017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段某甲先后在庆阳市内以上门推销、添加微信的方式,与被告人刘某某、段某乙、樊某甲、贾某某、李某甲、脱某某及李某(已行政处罚)取得联系,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以上七人出售高低浓度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国窖、西风系列以及贵州茅台等品牌酒。被告人刘某某将从段某甲处购进的酒向许某(已行政处罚)和被告人田某二次销售,被告人脱某某将从段某甲处购进的酒向被告人樊某乙、段某乙二次销售。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段某甲、刘某某等九人在西峰区、庆城县、合水县等地,向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酒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刑事犯罪,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承办检察官及办案团队积极同合水县、西峰区、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明确单位责任,并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律师,召开检察听证会,最后决定依法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