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水县院依据县司法局对拟提请撤销缓刑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罪犯杨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于1990年4月。2022年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2022年6月23日,被合水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开展了检察监督工作。

根据县司法局提供的撤销缓刑申请有关资料,在核实该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档案、违纪违法记录等基础性资料、与本人谈话了解后,经检察审查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被社区矫正机关给予训诫后,仍不思悔改,不珍惜其监外执行的机会,又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未遂,引发火灾且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有再犯罪的可能,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遂决定支持了县司法局对其撤销缓刑的申请。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杨某的缓刑考验期,决定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合水县院的有力监督支持下,罪犯杨某日前已被执行逮捕。该杨的收监执行,已在合水县的社区矫正对象中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必将助推合水县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