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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操作指引

时间:2022-08-18 17: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庆阳市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弘扬马锡五“为民、便民、利民”司法精神,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减轻案件当事人诉累,简化办案程序,切实做好接访、维稳和化解矛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此指引。

第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案件受理前,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即申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申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以及申请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如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受理。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做好释法说理,力争其息诉罢访。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先行审查是否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监督申请,即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如果超过受理期限,应告知其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仍不服,可在听其理由后,进一步释法说理,必要时邀请民事检察部门人员共同做其息诉工作。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案件,应审查申请监督的案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本院管辖范围。如果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可为其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也可引导其到有管辖权的单位申请监督。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提交材料应包括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果申诉材料影响案情审查或者申请人无法说明申请理由的,可告知其补充准备材料后再行审查;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影响案情审查并可以明确说明监督理由的,应首先充分听取申请监督理由,对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的做好息诉工作;如接访环节不能使申请人息诉的,则告知其补充材料,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第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先行做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也可会同民事检察部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等息诉工作,促使申请人息诉。

第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申请人不服下级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应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先审查是否属于在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一年内提出。如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则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初核发现可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移送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答复并做息诉工作,不再转办。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案件在作出受理前,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法官、律师参与案件的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借助“外脑”,减少案件办理流程,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