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检察机关办案活动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县(区)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定专人承办此项工作。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二)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范围:
(一)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意见的检察活动为: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
(二)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办案活动为:其他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三)其他情形:市、县(区)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认为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利于提升办案效果,增强释法说理,促进公正司法的,经报上级院备案,可以适当扩大监督范围。
第五条 市院相关业务部门、县(区)院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填写《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审批表》,报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后,联络市司法局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向人民监督员送达《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通知书》,并反馈相关部门、县(区)院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通过审阅案情报告、与办案部门沟通意见、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案情,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并制作《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书》。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如实记录,装入检察案卷。
经研究采纳的,应当将采纳情况反馈人民监督员;未予采纳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请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市院相关业务部门、县(区)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在被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报送《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处理决定告知书》。
第九条 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市司法局通报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