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5月21日在合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卫东
各位代表:
现在,我受李瑛检察长委托,代表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支持下。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坚持“稳进”不动摇,服务发展大局彰显检察担当
牢牢把握“稳进”这个大局,扎实开展“六项重点工作”,着力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地方发展、推动社会治理。
——依法打击普通刑事犯罪。坚持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为导向,依法打击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各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受理各类提请逮捕案件46件78人,经依法审查批准逮捕32件51人。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2件296人,经依法审查提起公诉105件155人。
——持续深挖涉黑涉恶犯罪。坚持在深挖彻查上下功夫,共自行摸排线索4条,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保护伞”线索5条,受理群众举报3条,均已移送县扫黑办。坚持在依法严惩上下功夫,确保涉黑恶案件应捕尽捕、应诉尽诉。共批准逮捕具有涉恶性质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3件18人,依法提起公诉3件21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2件11人。坚持在“打财断血”上下功夫,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追缴赃款检察建议3件,共追回涉案赃款33360元。
——严肃惩治贪贿渎职犯罪。严格执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监检衔接,坚持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继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受理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经依法审查决定不起诉1件2人,正在审查办理2件2人。核查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5件。
——深入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坚持“少捕慎捕慎诉少监禁”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1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41人。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72人次,提起公诉46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16件,均被法院采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切实做到了每信必复。受理信访案件3件,已全部限时办结。针对一些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等问题,向有关乡镇村组提出检察建议1件,已得到整改回复。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司法力度,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无缝衔接,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名,封存犯罪记录3件,提供法律援助4人次。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认真监督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向教育部门提出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检察建议1件,17名干警受聘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讲座9场次,受教育师生7000余人次。针对“KTV”等治安乱点问题,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件,已得到整改回复。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形成了“五个斗争”有效做法,并成功在合水承办了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场推进会。
——不断强化脱贫攻坚责任。坚持把扶贫同扶智、扶志结合起来,不断激发贫困群众内生脱贫动力,适时动态补充完善运转并跟进落实“一户一策”方案94户,其中93户已全部脱贫。不断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各类犯罪。批捕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危害农村安全稳定的犯罪嫌疑人30人,批捕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8人,依法提起公诉75人。
——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认真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先后深入8个乡镇巡查马莲河、县川河、葫芦河、固城河4次,共摸排乱占、乱堆、乱采、乱建线索23件,经依法调查决定立案并履行诉前程序2件,均已得到整改回复。其余21件已由水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予以督促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合水县交办的蒿咀铺乡吕朝阳非法占用河道修建鱼塘一案,及时向水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予以整改。已拆除长60米、宽34米,占地3.05亩鱼塘1处,原河流走向基本恢复。
——有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认真开展“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共对接联系民营企业112家,通过走访摸排收集企业反映困难和问题9件,院党组成员挂牌督办5件,其他干警办结4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5件。积极参与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批捕并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4件6人,依法提起公诉诈骗犯罪3人,保险诈骗犯罪2人,非法经营犯罪1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1人。
——坚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坚决服从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从“扫黑除恶”战场火速转向“扫毒除疫”前线。组织40余名检察干警下沉时代广场小区连续开展疫情防控工作53天,共登记检测体温5000余人次,核查车辆500余车次,入户排查登记业主信息210户634人次,梳理摸排市外返合来合人员73人,单位因此荣获甘肃省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表现突出集体荣誉称号。
二、狠抓“落实”不松劲,深耕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
坚持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突出主责主业,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办案作为监督的基本手段,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监督权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坚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共同推进。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履行好职责,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权威性。
——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做到捕诉有机衔接。依法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撤案而撤案1件2人,起诉法院后判处有期徒刑3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寻衅滋事案1件1人,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1件1人,尚属近年来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案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纠正漏捕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诉3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5人,不起诉19人。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起诉10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件。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7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件。提出收监执行刑罚检察建议4件,法院已裁定收监执行刑罚3件。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监督特赦社区服刑人员4人。
——做强民行检察监督。坚持以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重点,着力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办理民事申诉案件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也是全市唯一被法院采纳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已裁定再审。认真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办理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件,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摸排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件,依法决定立案1件,发出诉前公告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到位。摸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件,依法决定立案6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已全部得到整改回复。对太莪乡政府在邢家坪行政村河道(瓦岗川水源地上游)内修建的拦河土石坝及埋设涵管进行拆除清理,共清理石块1吨、淤泥和沙土5立方米、涵管1根,土地及河道已基本恢复原貌。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和要求,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县人大专题报告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1次,主动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1次。举行“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1次,5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小学生应邀参加。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召集人民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召开不诉案件公开听证会1次。严格执行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配合县委政法委评查不捕不诉等各类案件30件。积极接受监察监督,收到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1件,已全面整改到位。
——深化检察体制改革。自觉把司法体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融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检察改革新格局。坚持员额动态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察官员额制度,及时申报第四批遴选入额检察官,及时增加员额检察官1名。着力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完成了5名入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晋升和11名书记员等级评定。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编委已批复同意由原来9个内设机构改革设置为5个。
三、聚焦“提升”不懈怠,全面从严治党筑牢检察根基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全省政法工作大提升行动为抓手,努力打造让党委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突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12场次,举行读书班集中学习5个工作日,组织党员干部赴陕甘红军纪念馆开展红色革命教育1次,并徒步包家寨子会议旧址开展“追寻红军足迹、践行初心使命”主题红色教育活动1次。始终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切实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向县委和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各类重大事项24件次。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组织党员重温入党志愿书,观看《庆阳塌方式腐败的警示》教育片,传阅张智全、栾克军等人的《忏悔录》,心灵上受到了强烈震撼,思想上受到了深刻教育。并利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配合县纪委监委开展全县领导干部、村干部及有关行业领域干部职工警示教育活动20余场次,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受教育党员干部500余人次。
——注重业务能力建设。坚持把业务能力建设作为一项政治性工作,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全面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组织干警参加高检院领导干部业务视频讲座21期300余人次,参加省市检察院业务培训班18期33人次,通过“中检网”在线专题学习培训10期64人次,邀请陇东学院法学教授专题讲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1场次。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不懈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管检治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接受省委第二巡视组、市纪委巡察组巡视巡察工作各1次,共查摆各类具体问题17个,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5条。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完善逐级约谈机制。开展集体约谈2次,分别约谈班子成员5人次,并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从检承诺书》。进一步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整改工作,清理腾退超标准服务用房91.20㎡,统筹调整部分用房功能244.32㎡。
——拓宽公共关系建设。坚持把公共关系建设作为重要基础工作,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和改进检察新闻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通过“两微一端”转(创)发各类检察信息339条,省市检察内网刊发51篇,陇东报刊发3篇,市县长安网刊发15篇。制作扫黑除恶专题片1部,完成“唱响英雄赞歌”主题微电影2部,拍摄的微视频《西北》荣获“陇原剑杯”首届甘肃政法“三微”比赛优秀政法题材原创剧本奖。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47条、法律文书124件。接待律师41人次,开展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2人次,办理案件信息查询9次,提供涉案信息900余条。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清醒认识到,各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各项工作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二是法律监督工作发展不全面、不平衡、不充分,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拓展。三是运用政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智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四是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距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五是检察信息化建设水平还不够高,在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将对表对标、持续用劲、久久为功,在今后工作中下大气力解决。
2020年工作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我们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部署,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两聚焦一结合”的工作思路,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做强四大检察业务、推进队伍四化建设、优化内部检务管理,积极参与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合水、法治合水建设,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第一,树牢“第一位”意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检察机关本质上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检察干警的必修课、常修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政法工作条例》作为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扎实开展修复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工作,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重温入党誓词、重忆入党经历、重问入党初心,积极培育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着力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突出“服务器”作用,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职能,扎实推进“六项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服务“六稳”工作、“六保”任务落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哄抬物价、造谣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在深挖根治上见成效,又在长效常治上下功夫。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发挥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普法宣传作用,加快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促进提高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水平。持续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坚持做到“四个不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三,紧扣“案件比”指标,做强四大检察业务。充分认识以“案—件比”为核心指标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对促进提高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坚持把贯彻执行评价指标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大事落实到办案人员,真正发挥评价指标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切实把案件办到极致,办成最好、更好,着力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实现“有数量的质量效率和有质量效率的数量”的办案目标。同时,强化指标评价结果的内部分析运用,不断提高工作决策和业务指导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把内设机构改革、检察办案机制调整的成效更好释放出来,使各项工作部署都能更好落实到位。
第四,聚焦“严实硬”要求,推进队伍四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新时期“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加快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守初心、担使命,集中排查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着力加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落实“三个规定”,逐人逐案逐项记录各类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等行为。认真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和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加强业务培训、案例教育和跟班研讨,在办大案、处急事、破难题中提升专业本领,努力培养一批办案“工匠”和“大家”。
第五,坚持“一盘棋”思想,优化内部检务管理。坚持全院“一盘棋”思想,切实做到科学、高效管理,让检察干警不用扬鞭自奋蹄,不折不扣把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检察职责自觉、优质、高效、配合落实到位。抓领导带头,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抓检察改革,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着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越位。抓检务督察,认真履行政治监督、执法督察、追责惩戒等督察职责,定期不定期督察院内党务、业务、事务,形成对检察权运行全方位、全覆盖的立体监督格局。抓检务保障,坚持以高检院确定的“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不断加大检务保障力度。
各位代表!不忘初心方能行稳致远,牢记使命才能开辟未来。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始终秉持守望正义的初心、坚如磐石的定力、只争朝夕的劲头,锚定任务,继续前进,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幸福美好新合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六项重点工作。是指省检察院立足新时代新起点,把握省情检情,贯彻中央、省委、高检院打好三大攻坚战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并扎实推进的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积极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六项重点工作”。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就制度属性而言,它一方面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新时代“枫桥经验”。上世纪60年代由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5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积累的基础上深化,推动“枫桥经验”落地生根,从乡村“枫桥经验”衍生出城镇社区“枫桥经验”、海上“枫桥经验”、网上“枫桥经验”,从社会治安领域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实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是新时代政法综治战线必须坚持和发扬的“金字招牌”。“枫桥经验”之所以历久弥新、富有活力,就在于始终依靠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始终坚守人民至上这一不变初心,始终弘扬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始终激活基层基础这一深厚本源。
4.犯罪记录封存。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它的核心内容为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6.捕诉一体。指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工作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案件承办人办理的工作机制。
7.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节约诉讼成本。
8.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2018年7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聚焦党委中心大局工作,聚焦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思路。明确要求,既要坚决防止不管大局、低头办案、机械司法的单纯业务倾向,又要防止“种别人田,荒自己地”,脱离检察职能去搞服务工作。
10.“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11.“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
12.“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